民事合同范文8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事合同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合同 篇1原告: xx,男,23岁,汉族,身份证:371xxxxxx地址:xx路xx 号,电话:1562788xxxx
被告: xx,男,xx岁,汉族,省份证:3728xxxxx,地址:xx路 xx号 电话:15899xxxxx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保证金1000元。
2:被告返还原告自20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个月 20天的房屋预付款xxx元。
3:被告承担整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个月房租4200元和保证金1000元,共计5200元。(见证据1.2)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开始多次联系被告商议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见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强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钥匙,并且把原告赶出门外,把门反锁将钥匙带走(见证据3)。原告与被告协商要回钥匙继续租住或退还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坚持不再返还原告钥匙,不再让原告继续租住,不退还任何预付款和押金。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 ……此处隐藏8785个字……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走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认定为“实际履行”。《意见》中的“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应按照《意见》第18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
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