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等针对起诉状的内容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开庭前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纠纷答辩状,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张三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张三、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张三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张三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张三申请,由张三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同时,原告亦证明张三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此处隐藏14025个字……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______________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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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