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保证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保证书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保证书有利于保证者依此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约束、自我督促。一听到写保证书马上头昏脑涨?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婚内保证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婚内保证书1本人谨以赤诚之心,在此立此宣言:结婚之后,工资奖金全交,剩菜剩饭全包,家务杂活全干,一切以太太的话为最高宗旨。
1、男方每月上缴生活费用为工资的70%,下限3000,上不封顶。
2、男方另外支付1000元人民币每月,供女方作为监督'男方是否有婚外情'的费用。
3、女方享受每月打男方3次的权利,权利可以累计,年终用不完的打人次数,可以由女方提出折算成现金如果你爱她,可以将打人一次的权利折人民币800元。
4、女方每周可以胳肢男方十分钟,男方不得反抗,女方可以随意挑选地点、时间。
5、男方负责做饭,每天都要三菜一汤,一个星期内一道菜不可以重复两次以上,并负责收拾碗筷。
6、男方要定期给女方买衣服,具体额度女方自己掌握,不过以一月不超过20xx元人民币为限度。
7、男方不得和女方争电视,并且家里只可以同时开一个电视机。
8、男方不得与女方争洗手间,即使内急也不行。
9、男方偷看其他美女被抓获,将被适当罚款,或者用罚跪方式抵补,时间由女方掌握。
10、男方每天要夸奖女方漂亮三次以上。 ……此处隐藏5203个字……抚养权的保证的效力上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绝对无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根据此条,若母亲无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三种情况,则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权归母亲所有,如有此三种情况则随父生活,此时则不能依据婚内保证书的依据来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此时婚内保证书对于子女抚养权额保证无效。第二,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若夫妻双方都符合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条件的,婚内保证书的保证则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四、结语
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看是否符合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要件,即是否具有夫妻法律关系,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约定是否自愿,内容是否合法,还要看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对于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分具体情况确定。
参考文献:
[1]潘志凡.夫妻间侵权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xx.
[2]李洪安.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构建[D].吉林大学,20xx.